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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政制史》讀后感3000字 | |||||
作者:佚名 童話故事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5/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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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政制史》讀后感3000字第一卷第一章,論氏族體制,馬爾蒂諾主張氏族是一政治組織,演變為城邦之后交出了政治權利,然后經濟權利下放到了家庭。關于“門客”的解說很有意思,法比烏斯家族才300人,居然有門客4000。作者認為門客與平民不同起源,也不同于被釋奴隸與主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庇護者是信任關系。讓人想起中國中古的豪族。 第2-5章,知識密度很高。《城市的確立》認為城邦體制晚于氏族聯盟,而這種聯盟首先出于祭祀目的,拉丁地區農業后于牧業發展起來,而城邦體制來自埃特魯斯人。《貴族與平民》列舉了兩種關于平民的理論,一派認為貴族與平民是民族集團征服造成的區分,門客則是征服集團內部的附庸人群。另一派則認為平民源自與氏族關系斷裂的那一部分門客。無論如何,平民家庭都沒有氏族組織。作者認為平民階層一開頭人數很少,是隨著商業和移民地增加,再加上部分門客的加入才得以擴大的。《埃特魯斯的擴張與城邦》,提及城邦是一個比氏族聯盟更為集權的政治共同體,它的誕生催生了私人產權和階級斗爭。《拉丁城邦的組織機構》旨在指出早期城邦的目的是協調氏族之間的事務,王權并非來自個人魅力,而是氏族聯盟授權,基本政治單位是氏族而非個人。“人民”populus的概念產生于君主和官吏之后,SPQR元老院與人民這一簡稱表明了城邦的二元權力結構,與蒙森一樣,作者主張元老權來自族權,在早期是有社會代表性的。關于三個部落和三十個庫里亞的劃分,作者認為有一定民族性基礎,但更多是與軍事目的相關。關于populus的詞源辨析很有意思,印度-日爾曼語的詞根可能表示一群手持武器的人,或是埃特魯斯人的詞匯,意思相當于生長crescere。 對早期城邦體制,感覺馬爾蒂諾說得很靠譜,“氏族組織(貴族+門客)/無組織的平民”過渡到了“君主/元老(氏族貴族)/人民大會(個體民眾組成)”,中間階級逐漸被架空,在共和國后期,這個過程等于重演了一遍。 七八兩章,好艱澀,不過慢慢適應馬爾蒂諾的文風了——嚴謹、細密,但該給結論的時候一點也不含糊,很有收獲。《埃特魯斯城邦》詳述了君王、官員、祭司、庫里亞在城邦國家中的地位,認為庫里亞最初是基于氏族建立的,最初不接納平民,因為他們不在氏族之中,后來君主為了借助平民制衡族長元老的貴族權力才允許他們加入,但分散在30個庫里亞中,以防民眾之間串聯變成暴民政治。庫里亞大會反映了官員與人民的聯系加深,城邦政治權力統一的進程。 《百人團政制》認為百人團首先是軍事征兵組織,反映的是一種財產等級制timocratico,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武器和兵種,這就比較接近希臘城邦的體制了。5個等級內部又按照職業和年齡來劃分,最后的總數剛好等于兩個執政官需要的兩個軍團8400人。百人團與庫里亞一樣,也是從氏族基礎逐漸發展到涵蓋廣大平民的,軍事性逐漸淡化,政治性增加。這兩章都是在講氏族權力逐漸向官員和民眾權力過渡的進程,氏族政治逐漸轉變為階級政治,參與政治的單位逐漸從氏族變為個人及其家庭。這其中,作戰方式從英雄決斗加騎士突進變成重裝步兵方陣,顯然也是一個重要推動力。西方羅馬史研究的水平確實厲害,中國的家族政治向都邑政治過渡的情形,就沒人搞得明白,西周以前的事基本是一團亂麻。杜正勝算是寫得很不錯的了,看得出還是有西方史學的底子。 第八章《市民與城邦之間的關系》主要討論了司法和稅負方面。認為個人對國家沒有權利,而且羅馬的個人自由少于希臘城邦,君主制的倒臺對貴族是一種解放,但對個人而言權利并沒有增長。關于民事裁判權,認為早期主要來自個人自愿,我覺得這一點從希臘的例子也能得到印證,個人威望首先是從行事公正,可以為他人提供仲裁而來的,并不源于強制,司法趨于官僚化和強制化是城邦時代的事。市民的負擔主要是軍事費用和公共建筑,其他的公地產出足夠支付,并無征稅的必要。 第九章《共和國的起源》同意塔爾昆王族被放逐的突發性,也強調演進的漸進性。貴族在當時是相當封閉的。介紹了當時設立的各種官職。第十章《社會階級和經濟制度》重點強調了土地分配在貴族和平民之間的不公,擴張中得到的領土全都落入貴族手中,這才是民眾與貴族斗爭的焦點。《十二表法》之后平民取得了貴族通婚權和廢除債務奴役,但公共土地和政治平等的要求還是被拒絕了。 第11章《共和國初期的城邦機構》介紹了這一時期的各種權力機構。元老院此時已經不僅僅是族長聯盟,而是一個貴族利益集團了,平民除了少數擔任過執政官的人之外,被排除在元老院之外。元老院的準可權(auctoritas)表明了一切決議和官職的最終決定權在它手中。獨裁官起源于步兵長官,同樣須經元老院同意,因此不虞復辟,也不須向民眾負責。財務官最先起源于犯罪調查官。庫里亞大會在這一時期盡管范圍擴大,卻逐漸讓位與財產等級制的百人團大會,而后者雖然職權廣泛,但權力有限,官員可以輕易控制其召開和決議。作者的結論是,這一時期各機構之間不存在平等,人民大會從屬于官員,而且受元老院監護。 今天的心得是部落tribe,原來的意思并非指原始社會,而是在拉丁城邦時代的三個基本民族政治集團tribus,并不一定意味著“原始”。 第十三章認為軍團長官并非只為對付軍事任務,而是平民為自己爭取到的一個市政職位,貴族和平民都能擔任。而監察官則是一個源于宗教職位但目的在于為百人團清查個人財產的職位,不僅負責登記,還有評定和分等民眾的權力。 第十四章《平民的官員和平民的會議》,認為保民官主要行使一種消極的權力,僅能制止官員對平民的侵害,這種權力也不是一開頭就設計好的,跟其它官職一樣,是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靠習慣的力量明確了范圍。市政官起源于平民檔案的保管者。二者都神圣不可侵犯。平民大會最初是民眾自己的集會,決議也僅對民眾有效,后來才擴大為對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 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律成文化、公開化是君主拉攏民眾,打擊貴族的結果。在羅馬,這一進程則是平民自己和貴族斗爭的結果,但是這種民權后來又走向了君權,大概是亞里士多德說的“政體循環”的力量吧。 第十五章《階級間的政治平等》講十二銅表法之后的情況,聯姻解禁造就了一批新貴,于是政府官員向平民開放漸成趨勢,小自耕農經濟取代了氏族經濟,而商人和無產者被吸收進了城市部落,得到一份較低的公民權。在此期間,擴張中新得到的土地還是歸貴族所有。第十六章《新政制的組織機構及其官職》理了一遍這一時期的各級官職,提出同僚制在此期間趨于平等,而且貫徹的是“全體一致”原則而非“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意味著每個執政官都有全權主事,但遇到同僚的否決就停止。裁判官的司法不受執政官干擾。獨裁官主要是在戰時任命,軍務中不受獨裁官約束,但在城市內的權力則否。 最后兩章,很短的結論。《元老院》批評傳統上囿于制度史的看法,認為元老院不僅是顧問機構,而是依賴準可權和攝政權兩種潛在權能的事實上的最高統治機構,只是權威在共和國時代持續衰落。《共和國政制的特點》又強調了王政與共和其實都需要守法,斷裂沒古人說的那么大,制度的建設是個長期過程。官員的職權源于社會倫理的“信義”,慢慢才變成有法可依,并不像現代人理解的“代表”國家或人民。當時的政府也說不上民主,只是對民眾有限開放。“共和國”在一開始就是羅馬人民的共有財產(這么說respublica等于現代的commonwealth啰)。而當時也沒有保護個人自由一說,看重的是民族作為共同體的自由。作者:風間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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